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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馥洁
古今中外的哲人们几乎都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在国学中也有着丰富而独特的公正观念。先秦时期的儒、道、墨、法诸家都思考过公正的价值问题,并就这一问题提出过自己的主张。发掘这些宝贵的智慧资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启示。概而言之,中国传统哲学中关于公正价值的主要观点是:

公正是道德的崇高价值。传统哲学中“公”是与“私”对立的概念,“正”是与“邪”对立的概念。而且“公”与“正”、“直”、“平”、“均”的字义是相通的,既可以相互解释,也可以相互包含。中国古代儒家哲学认为“公正无私”、“公平正直”是为人、处事、治世的高尚道德。孔子视公正为能使人悦服的为政之德,还提出了“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的社会公正主张。孟子把“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作为处理公私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荀子则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公正”观念。认为个人的道德修养应以“公义胜私欲”,政治道德准则应是“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处理政务当“听公断”,判断是非要“以公心辨”,选人才要举“公正之士”。他把“公正无私”、奉行“公道”的人臣称为“公士”,而把“不卹公道通义”,以“图私为务”的臣子斥为“小人”。他还指出“公正”作为政治道德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但可以使认识明晰,所谓“公生明,偏生闇”、“公察善思论不乱”;能够取得百姓的信任,所谓“篡论公察则民不疑”;更重要的是公正是从事政务、评价政务的标准。为此,荀子特别强调最高执政者应成为公正的榜样,孔、孟、荀的公正道德观,为儒家公正观奠定了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儒家虽然主要从道德意义上弘扬公正,但也认识到了公正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礼记·礼运》篇在描绘“大同”社会理想时就把“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作为“大同”之世的根本特征。“天下为公”的“公”包括财产“公有”和社会“公正”两重含义,以财产公有言之,“大同”之世是“货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以社会公正言之,“大同”之世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公正是天道的固有价值。与儒家以道德定位公正不同,先秦道家认为公正是宇宙本体、宇宙法则“道”的基本价值品性。老子说道对于宇宙万物“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但却“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五十一章》),这就是道的“公”。君主只有按照道的这种“公正”原则治世,才能居于统治地位,道家“天道公正”的价值观,并非以公正为“公义”——公共道德,而是以公正为宇宙自然法则。这可谓之自然公正观。后世学者受此影响,视公正为天道者多有之。宋明理学提出的“天理无私”、“循理而公”的“公理”论,把公正提到宇宙法则——“天理”的高度,而把与之对立的“私意”归之于人欲,认为“天理流行,则公矣”(王夫之:《思问录·内篇》)。虽然其公正的内涵仍然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但其思维方式则是道家的。中国老百姓常说“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又说“天上星多月不明,地上人多心不公”,就是将公正与天道、天理合一,而把偏私归本于人欲这种“公道”、“公理”观念的具体表现。

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儒道两家都不重视法律,因此也不从法的角度提出和讨论公正问题。唯独法家较深刻地揭示了公正与法的内在关系。法家认为,法作为“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国之权衡”,乃是“公利”、“公义”和“公心”的体现,是和“私”相反的公共规范。法的基本价值是“义必公正”(《韩非子·解老》),基本功能就是通过“烛私”、“矫奸”、“易俗”而“明公道”,进而达到治世的目的,“公义行则治”。为此,韩非主张“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并明确提出执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去私心行公义”、“去私曲行公法”(《韩非子·饰邪》),即对于适用的对象坚持同一标准,平等要求,做到正而不偏,平而不倾,直而不曲。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羨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他反复强调“治国者,不可失平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尽管法家所谓的“公义”、“公利”并非社会民众的“义”和“利”,而是“人主之公利”、“人主之公义”,但他们在历史上首次明确以“公正”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无疑是一个杰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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