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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木苏
摘要:“忠”和“恕”是两种直接相关但又互不相同的心理过程,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它们也代表着两类密切关联但又彼此区别的道德原则。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剖析,我们可以揭示出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这就是:“人之道”(即仁与义)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是人自然本性的实践化;人的自然本性对于作为人的行为动机的情感而言,就是人的心理或情感居于一种最内在、最本然的状态(即忠);只有当我们能够回归并持守这种最内在、最本然的心理情感状态时,才会在生活实践中自然流露出对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等确定性的道德情感;我们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确立自己对待事物的基本准则,也可以把同情心运用于实践,从而通过“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实现道德关怀对象的普遍化;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和“恕”这两种德性情感之上得以建立和遵循的。

关键词:孔子;道德哲学;内在理路;忠;恕。

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 曾子明确表示,孔子的这种“一以贯之”的“道”就是“忠恕”。(《论语·里仁篇》。以下所引《论语》只注篇名。)这就是说, 在孔子本人及其主要弟子看来,他关于“仁”的伦理思想是自成一个体系的,因为它有一个贯穿本末始终的基本的东西——“忠恕”。

所谓“自成一个体系”,对于伦理思想而言,就是有一个逻辑的起点或先验的形上原则,有一个由这一起点衍生而出的基本的结论或实践法则,其他的一切原则或规范都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的主线基础之上的。既然孔子本人及其门人认为,这一基本的主线或理路就蕴含在“忠恕”之中,所以,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对“忠”和“恕”两个概念的剖析,把孔子道德哲学的这种内在理路挖掘出来。

一、“恕”和“忠”的概念剖析

对于“恕”的伦理含义,一般人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因为《论语》有一句明明白白的话:“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卫灵公》)这就是说,“恕”,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意味着这样一条道德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这种基本的道德法则归结为“恕”?或者说,孔子为什么会认为,这基本的道德法则应当在“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意味着什么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恕”字原本的含义。

《周礼·大司徒》说:“如心曰恕”。从字的构成上讲,“恕”是由“如”和“心”两个字组成的。“如”,即“比如”,“相似”,“相比”的意思;“心”即心灵,指人的情感或思想。所以,所谓“如心”,就是“心相似”、“将心与心相比”。《声类》说:“以心度物曰恕。” 《贾子·道术》说:“以己量人谓之恕。”王逸在注《楚辞·离骚》“羌内恕己以量人兮, 各兴心而嫉妒”句时说:“以心揆心为恕。”这一些阐述都是在“将心比心”这个意义上理解“恕”的。因此,“恕”,从其本来的含义看,就是“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的意思。所谓“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特有的心理情感能力——同情心的表现。我是人,他人也是人;我不喜欢的,他也应当不喜欢,所以,我自己不喜欢的东西是不应当强加给别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人们在自己内在同情心的基础之上“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结果。既然可以从自己的本心出发,通过设身处地和角色置换得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结论,我们当然也可以从同一心理情感出发,得出另一与此相对的伦理原则——“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这两种说法,是同一思想情感基础上推演而出的,因而具有同样的本质,所以,实质上是同一个原则即“恕道”的不同表达方式,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而已。

由此可见,被称为儒家道德金律的这两条道德原则以一个“恕”字便可以涵括,或者说,都是从“恕”(同情心)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恕道”是“恕心”实践化的表现。

那么,“忠”又是一种怎样的概念呢?它具有怎样的伦理意蕴?

《周礼》疏曰: “中心曰忠。” 从字的结构看,“忠”由“中”和“心”两个字构成,也是一个心理性的概念。“中”表示位置居于“中间”、“中正”或“不偏不倚”;“心”则表示某种心理性的东西,如情感、思想等。所以,“忠”在古汉语里的基本含义是双重的。作为名词性概念,它指人最内在的,某种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左传》载:前582年,范文子:“无私,忠也。”前651年,荀息:“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这里,“忠”就是“公正无私”的意思。但是,人的这种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是怎样来的呢?这就牵涉到了“忠”的另一层涵义,即其作为动词性概念的涵义。作为动词性概念,“忠”主要是指人反观、体验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国语·周语上》说:“考中度衷,忠也。” “中”既“中心”,这里指最内在、最自然的内心(思想、情感等);“衷”是衣服之“中”(中衣),后来由外入内,成为内心的代词——衷心。这就是说,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即是“忠”。所以,在这里,“忠”实际上被理解为,是去寻找一种没有有针对性的、没有具体发动的情感状态,即人的情感的本原状态,或者说已经发动的情感的最初源头。人找到并居于了这种情感的本原状态,其情感就居于一种最本原的自然状态。我们知道,先秦哲学思维上的大背景是“天人合一”的观点。在这种观念看来,人真正居于自己自然状态的时候,其本性是与天地的本性相通或一致的。儒家的思维当然也无出其例。先秦儒家在天人关系上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天地的自然本性,最根本的就是其道德本性,所谓人与天地自然本性的一致,实际上是其道德本性的一致。所以,在他们看来,人“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本原的思想情感的自然状态”,就是回归并执守自己与天地的道德本性一致的德性心理状态。天地的道德本性是“厚德载物”、“公正无私”,所以,人从“忠”的情感状态出发,自然会得出公正无私的道德行为。由此看来,以上所说的“忠”的两方面的涵义实际上是一致的:只要我们真正地回归并执守着自己最本原最自然的情感状态,我们自然同时居于一种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理状态之中,或者说,只要我们真正从自己最内在最真实的自然情感或本性出发,我们就自然会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还有“诚实”的意思。《周礼》疏“忠”时说: “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这就是说,“忠”的情感要求于人的是诚实或真诚,即完全地把握并遵循这种自然的情感。为什么人们会赋予“忠”以“诚实”的含义呢?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密切相关,即“忠”和“诚”实际上是两种密不可分的心理状态。如上所说,“忠”,从心理学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一种心理过程: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人要返观并持守自己的最自然最内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难、排除世俗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各种“杂念”的,或者说,“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做到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所谓“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就是“诚”。只有当真正做到了“诚”,我们才能达到“忠”的情感状态。“诚”是为了达到“忠”,能“忠”者,必然“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与“诚”本原地联系在一起了。

虽然,公正与诚实这两个词的含义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忠”之所以具有“诚实”的含义,是因为它与“诚”的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从其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忠”作为伦理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主要是“无私而公正不偏”。

总之,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忠”最本原的含义只有一个,即“公正无私”。

孔子对“忠”的理解与上面对“忠”的含义的阐述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论语》中,“忠”字共出现18次,其中单独成词使用10 次,与别的字合用成词8 次。但不管忠怎样出现或与什么词连用,其基本的伦理含义只有两种。其一是“公正无私或尽心尽力”,如“行之以忠”(《颜渊》),“为人谋而不忠乎”(《学而》)等。其二是“真诚”或“诚实”,如“忠焉,能勿诲乎”(《宪问》),“与人忠”(《子路》) ,“臣事君以忠”(《八佾》)等。另外,“忠”还与其他词合用构成新词,如“忠信”(共6 见)、“忠告”(1 见),其中“忠”也是“诚实”的意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忠”,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心理学上的意义,它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本原性的德性心理——天赋的“道德本心”;其二,伦理学的意义,它主要指人们行为的 “公正无私”的原则。在《论语》中,孔子主要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使用“忠”这一概念的。

二、“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

在对“忠”和“恕”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分析被孔子称为“一以贯之”之道的“忠恕”中“忠”和“恕”的关系问题。

对于孔子“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及其伦理含义,理论界向来有多种看法,而且一直不能统一。有的人认为,在这里,“忠”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本身并无实质意义;有的人认为,“忠”在意义上只是“恕”的重复;也有的人认为,“忠”是与“恕”密切相关但却具有本身特有伦理意蕴的概念。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真正符合孔子本意的合理的观点呢?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尝试着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两个意义层面分析一下“忠”和“恕”所可能具有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不管“忠”还是“恕”,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某种内在的道德心理,一是作为指导实践的道德原则。所以,要搞清连用中的“忠”和“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分析。

首先, 从心理层面看。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忠”是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本性”。所以,就“忠”本身而言,它并不指某种确定的、具体的情感,而主要是指种心理或情感的纯粹自然状态。当人处于这种内在最自然的心理状态时,它是与天地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所以,在这一基础上萌生出来的情感就是德性的情感。所以,“忠”的心理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德性情感萌发的源泉,只要我们能使心灵居于这种状态,遇事就有相应的德性情感产生,从而就能在这种德性情感的推动下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而“恕”作为一种心理概念,则是一种确定的德性情感——同情心。针对值得同情的人和事,人并不是必然会产生同情心的,“同情心”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心理的前提。从心理情感产生的因果关联看,这个心理前提只能是“忠”。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心境置于一种最内在、最自然的,符合人的道德本性的状态(即忠)时,我们才会对别人产生一种推己及人的同情之心。所以,“忠”与“恕”,作为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或过程,具有一种产生和被产生的因果关联。由此可知,“忠”和“恕”从心理到行为的发生顺序是这样的:当我们排除各种影响,回归自己最本原、最内在的心灵深处(即做到“忠”)时,就可以发现自己那天然的同情心,从而,在对待别人的方式上就应当实行“恕”的基本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由此可见,作为心理性概念,“忠”和“恕”指两种不同层面的心理状态或过程,有一种源与流、情感之未发和情感之发动的关系。

其次,再从伦理层面看。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忠”和“恕”分别是从其相对应的心理意义上引申出来的。其中,“忠”主要是指“公正无私”的道德原则,而“恕”则主要是指在推己及人的同情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道德原则。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忠”和“恕”并没有一种生成和被生成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在这里,“忠”和“恕”同样是相互关联,彼此难以分开的。因为离开了后者(恕),公正就会流于一种抽象的形式而失去其情感的内容,道德的扩展或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离开了前者(忠),人与人之间的爱就失去了一个合理的原则即失去了“节”,道德关怀的对象的扩展同时失去了自己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只有“忠”“恕”并称,这种道德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

由此可见,作为两种道德原则,“忠”和“恕”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全道德体系的内在支撑。在这种意义上的“忠”“恕”两用,只能是一种并列的结构。

孔子把“忠恕”所成是自己“一以贯之”之道时,应当主要是从伦理学意义上讲的,所以,现在我们可以毫无疑问的断定,这里孔子及其门人所原本认为的、“忠”和“恕”所应当具有的关系:“忠”绝非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而本身并无实质意义,也绝非只是 “恕”的简单重复,它们是两个具有实质伦理意义的并列概念。

但是,不管作为德性心理还是作为道德原则,都只有“忠”“恕”并举,孔子的伦理思想中才能本原和表现兼顾,人的德性、德行和德品才有了来处;同样,也只有“忠”“恕”并称,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普遍化。总之,只有这样,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有理由被看成一个完全的伦理理论体系。

三、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孔子基本的道德思想都是建立在对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状态的发掘和体验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其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从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的基础之上推演出来的,所以,孔子的道德哲学思想,从根本上讲,是属于心理情感主义的。

由于“忠”和“恕”具有作为德性心理和作为道德原则两个层面的意思,而它们作为道德原则的含义是在其作为德性心理的含义基础之上引申出来的,所以,在把握孔子道德哲学建构思路时,其心理层面的意义就更为重要。我们知道,在心理层面上,“忠”和“恕”代表着两种密切相关但又居于不同层次的德性心理,它们之间有一种源与流的因果关系。“忠”更为根本,是本原性的,是“恕”的情感产生的心理前提;而“恕” 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于扩展道德关怀对象的特殊的道德情感。所以,在这种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思想构建的过程中,孔子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只有当我们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最本真的心理情感或本性(即忠),才会自然流露出对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我们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确立自己在实践中对待事物的基本方式或原则,也可以把那种最自然最真切的同情心运用于实践,从而通过“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实践法则一定程度地实现道德关怀对象的普遍化;只要我们能按这种“忠恕之道”行事,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会得到遵循和维持。

总而言之,孔子把自己的一以贯之之道归结为“忠恕”二字,是有他的深刻的理论根源的。《国语》说:“知忠, 必知中, 知中必知恕, 知恕必知外, 知外必知德。内思心曰知中。中以应实曰知恕。盖忠恕之意本相通。”“忠”与“恕”的相通,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隐与显,内与外,源与流意义上的相通。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忠”当作个体道德由之出发的、最本原的德性心理呢?这是一个必须要进一步追究的问题,不然,孔子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就仍然是无根之木。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孔子的整个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前提的问题。然而,对这种极其重要的、理论的形上前提,孔子本人(在《论语》中)似乎并没有论述。那么,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有没有形而上的前提呢?

我们认为,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是有着自己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其实,形而上的追问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或多或少、或明确或模糊地对面前的世界作出一定的形而上学的思考,更何况作为哲学家、思想家的孔子呢?然而,在《论语》中,孔子本人并没有阐述作为自己道德哲学之理论前提的形而上学观点。为什么呢?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恐怕就是,在孔子看来,自己道德理论的形上前提实际上早已被建立起来了,无需自己再重复或赘述。我们认为,孔子理论的这种形而上学前提就是孔子之前就已产生并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关于天人关系的自然主义的形上观点即“天人合一”理论,特别是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理论。(对此,本人另有专文论述)。

我们知道,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结论就是:道的规律是万事万物最内在的基本法则,它是通过自然界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事物的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状态,正是道运行的表现。老子认为,在行为方式方面应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类的行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实际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或让自己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之中就行了。

但是,我们应当承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所谓“自然”,实际上还是可进行两类分析的。首先,“自然”可以分为,属人的和不属人的两类。后者是外在于人本身的自然。这就是除人之外的万事万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前者是人本身的自然。人本身的自然是什么呢?它有可以分两类。其一,它当然包括作为物质个体的人本身的生命的自然。这是一种被动的或处于必然的因果关联之中的自然,它实际上与万物的生命的自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其二,这就是人之区别于万物而特有的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人性)或情感。情感是行为的动机。人的外在的行为正是在自己情感的推动下进行的。既然人通过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可以使自己的诸多行为走向成功,我们为什么不能“法取”我们自己的内在的自然呢?这正是人特有的“自然”。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我们得到的是“天之道”与“地之道”,法取(或顺应)人的这种内在自然,我们不就可以得到“人之道”了吗? 法取了天地之道,我们可以在与外在世界的交往中获得成功,法取了人之道,我们不同样可以避免人际之间的摩擦,实现人类集体的幸福吗?这种内在的自然不时同样重要的吗?“立天之道曰阴与阳, 立地之道曰柔与刚, 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易·系辞传》)可见,孔子的“人之道”的思想,其实是与老子天之道地之道即道的形而上学的思想一脉相承的。我们认为,孔子正是在老子关于道的形而上思想的基础上,抓住了“人的内在自然”,从而开拓了一片新的哲学理论天地——道德哲学,实现了对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继承与超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先秦关于“天人合一”的形上思想或老子的道的形而上学,正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形上前提。正因为孔子本承着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才会把人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心理状态即“忠”作为自己心理主义道德理论的出发点。

既然“人之道”就是效法即遵循自己的内在自然——人自己的内在情感或本性,那么实现这种“人之道”的基本途径就只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尽力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的情感或本性,这就是“忠”;其次,在“忠”的基础上,确定另一种对待事物的恰当的自然情感——那种人人都生而具有的“同情之心”,即“恕”;把“忠”和“恕”的情感付诸自己的行为实践,于是有了个体道德行为的基本的内在动力和实践法则;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恕这两种个体道德情感的推动下得以实践和遵循的。

这就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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