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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汝伦
由于中国传统中本无“哲学”一词,“哲学”一词日本哲学家西周对philosophy一词的翻译而由我们加以引进,所以现代中国哲学家始终有对中国哲学身份的焦虑。近年来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正是这种焦虑新的又一次体现。
在一般人看来,中西哲学的区别显而易见,根本不需特意加以区分。其实不然。由于中国人是在西方哲学的影响下对古代中国哲学开始研究的,自然而然会比照西方哲学的样子来理解和重塑中国哲学。明明知道中西哲学有重大的不同,中国哲学不是西方哲学,可是在实际研究时却往往不自觉地以西方哲学的问题、形态、范畴和概念来论述和要求中国哲学,结果是邯郸学步,失其故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因为西方哲学以本体论(ontology,应译为“存在论”)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所以我们也要在中国哲学中找出本体论,却不知将ontology理解为“本体论”本身已经错了。Ontology是对“存在”的研究,而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因此,中国古代根本就不可能有存在论。但由于首先将ontology误解为“本体论”,因而以为既然宋儒那里已经有了“本体”概念,中国哲学当然有本体论。殊不知传统中国哲学的“本体”概念与西方哲学的存在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
再比如人们在谈论中国传统哲学时开口“主体”,闭口“主体性”,甚至认为中国哲学的基本特质就是主体性。例如,牟宗三在《中国哲学的特质》一书中就说,中国哲学的特质“用一句最具概括性的话来说,就是中国哲学特重‘主体性’与‘内在道德性。”[1]劳思光认为哲学或归于主体性,或归于客体性。“中国哲学传统中,诚然有宇宙论,形上学等等,但儒学及中国佛学的基本旨趣,都在‘主体性’上,而不在‘客体性’上。”[2]这种对中国哲学特质的认定是成问题的。
“主体性”(subjectivity)并不像那些先生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哲学的普遍原则;而是一个非常西方的概念。并且,它在漫长的西方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化。主体性这个概念是从主体(subject)这个概念派生的。现代西文中Subject(主体)这个概念来自拉丁文subjectum,,而它又是希腊词hypokeimenon的拉丁文翻译,意思是“支撑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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