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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话范式”视域中的儒家伦理及其当代价值

作者:胡军良 张再林

对于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学界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即认为儒家伦理是一种崇尚独自、排斥对话的伦理形态。然而,当我们把其置于语言哲学转向以降的西方哲学的语境中,便会感同身受地发现:儒家伦理并不以孤芳自赏、默默独语的独白范式为其主要诉求,而是以“主体间性”、“交往理性”、“平等协商”、“真诚沟通”、“宽容互让”的对话范式为其基本归依。
一、对话范式——审视儒家伦理的新视域
对话范式(paradigm of dialogue)业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哲学范式,它不仅凸显与渗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业已体现并应用于科学、教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艺学等诸多领域。它不仅是诸多学科走出自身困境的新路径,而且日益成为各种文明、文化传统相互借镜,各种文明冲突彼此消解的新思路。
对话范式在中西思想史,尤其是哲学史上源远流长、清晰可辨。它在苏格拉底式的“诘问法”(e-lenehus)与“辩证法”(dialectics)中开其端倪,及自当代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以降,则以一种逢人说项的方式阔步前行、独超众类。
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消解私人语言的“语言游戏说”、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公共领域”、罗尔斯(john rawls)的“重叠共识”、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问答逻辑”、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的“存在的辩证法”、列维那斯(emmanuel levinas)的“绝对他者”、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主体间性思想、马丁·布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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