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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卫军
《汉书·刑法志》第二段着重讲了“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就是练兵备战的方法。在论述“于农隙以讲事”时,班固用了四句话:“春振旅以蒐,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意思是,春夏秋冬四季要以不同的打猎方式来演习军事,操练军队。但是同为打猎,为何分别用了不同的“蒐”、“苗”、“狝”、“狩”四字?仔细考究起来,这实际上隐含着我们古人原始朴素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思想。

《淮南子·时则训》里对此有所记载。郭璞注的《尔雅·释天》则对此有详细阐述:“春猎为蒐,搜索不任者;夏猎为苗,为苗稼除害;秋猎为狝,顺杀气也;冬猎为狩,得兽取之无所择”。按郭璞所言,打猎的称谓、对象因时而异,就连打猎目的也是要顺应时令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下面以春猎为例,加以详细分析。

按照郭璞的注解,春猎为蒐,搜索取不任者。意指在春天行猎时,要有所取舍。不任即不孕者,指的是没有受孕的动物。换言之,对于已经妊娠受孕的动物,则不在猎杀的范围之内。因为古人认为春乃万物生长繁殖之际,故对有孕者禁止杀戮。《礼记·月令》对春季作如此记载:“是月也,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合同,草木萌动,王命布农事……”。又说“……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当然古人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绝不仅限于动物。《月令》还载有:“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地,毋焚山林”。陈注曰:“三者之禁,皆谓伤生意”。可见,我们的先人不但将林木虫豸视为生命体,而且还将山川河泊、土石陂地赋予了生命。既然万物皆有生命,而春季又是万物萌动生长之时,理应顺应自然规律予以必要的保护。且不论古人的生命观科学与否,单就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平衡发展而言,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当然不只限于春季,对于夏、秋、冬三季,人们如何行事,也有详尽的规定。遵循的原则是“顺天则时”,所谓“林麓串泽以时入而不禁”。对此《礼记·王制》里有这样的记载:“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这段文字表明,古代行事是讲究顺应天时节令的,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有规定。鸠是雏鸟,化为鹰时,当是仲秋,此时才可以设捕鸟之网,草木凋零之时为深秋,方可入山林砍伐。昆虫冬眠蛰伏之前,不能放火烧田等。先秦诸子对此也多有论述。孟子、荀子十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注重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荀子·王制》说,“万物皆得其谊,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在荀子看来,“圣王之制”应是“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介不入山林”;“鼋鼍鱼鳖鳅鳣孕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斩伐养长不失其时”。这一思想在秦汉法令中也有反映。《秦律·田律》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日,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

类似的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限于秦汉前后的律令、《礼记》等诸子学说之中,《逸周书·大聚篇》则记载了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禹时期传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而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发的《伐崇令》中也有“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的祖先不仅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可见,古人已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觉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而孟子、荀子则把自然资源的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将之同国家政治联系起来,认为这是王道政治的起点,是同“养生丧死”息息相关的大事!

古人的这种生态伦理观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其坚实的哲学基础。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古人多有阐述。先秦儒、道二家的“天人”哲学对后世的影响久远。儒家称“天”、“地”、“人”为“三才”。三者的地位是不均等的。一方面人是天地所生,另一方面认为“人超然万物之上”,强调人的价值。这必然会产生“天人合一”的调和论。荀子不赞成孔、孟的“天人合一”调和论观,他承认“天地者生之本也”的同时,强调人改造自然的主观能动性,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而道家则认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儒、道二家虽然说法不一,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都认为,人是天地自然所生,天与人既区别又统一。只是在人与自然的“统一”方式上稍有不同:孔孟强调和谐统一,荀子重改造(自然),而老庄则主张回归(自然)。

儒、道的“天人”哲学观在诸多方面都有体现。譬如绘画,中国山水画往往于莽莽山势之际、滔滔江水之头,会发现有很小的亭、人,或一小舟、一钓叟,仔细揣摩,会感觉有一种效法自然的“道”。譬如音乐,古典音乐《空山鸟语》会让你领略到大自然的宁静,而《百鸟朝风》则让你体察到自然界的繁盛。再譬如诗词,“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展现在面前的是一幅清新的自然画卷,宛若仙境;而“松下问童子,言师采茶去,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则又引起你几多飘渺无限遐想,让你感受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
至于法律,更是深受其影响。《汉书·刑法志》开篇第一句,“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以及下面论述的“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更是从效法自然来论述法的起源。“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顺天则时的“司法时令说”,即“春夏行赏,秋冬行刑”,无不体现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关系。至于本文所以探讨的古代法律中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以“天人”这一哲学观为其基石。

尽管古代先贤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较多的论述,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后世似乎并未采取孔孟的“天人合一”之道,也抛弃了老庄的“回归无为”之道,却在冥冥中承袭了唯物思想家荀子的“人定胜天”的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在对自然界尽其努力地改造同时,却忽视了荀子提倡的维护生态平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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