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理欲的问题上,古代思想家提出许多见解,有代表性的有孟子的“寡欲”说,荀子的“导欲”说,老、庄的“无欲”说,伪《列子·杨朱篇》的“纵欲”说,宋明理学的“存理去欲”说等,反映了中国古人对于人欲问题的哲学思考,这里主要说明宋明理学中王阳明的理欲观。
王阳明宣称他的“良知”是人与天地万物的最高本体,是“与物无对”,即没有其他标志物体、存在的范畴能够与良知范畴对等对立,但良知却与人欲有对,与私利有对。良知即是天理,存天理、去人欲在阳明那里尤为吃紧。
一、宋明理学中对“理”“欲”不同角度的定义
“理”的内涵,是从一个客观的层面讲自然界在“生生不息”的大化流行过程中所表现的普遍法则、秩序。自二程兄弟“体贴”出“天理”二字,“理”作为理学家所共同接受的核心范畴,有其可供讨论的共同意义。这个共同意义的核心就是一个“生”,这是与先秦儒家如孔子讲“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孟子讲“恻隐之心”、“不忍”之心与《易传》讲“天地之大德曰生”是一致的。朱熹是从“所以然”、“所当然”、“自然”与“使之然”这些方面来描述这个“理”的。“所以然”之“理”是从理作为存在之本的意义上讲的。在朱熹等理学家看来,“所当然”与“所以然”是统一的,即存在与价值是统一的,这体现了儒家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朱熹所说的“所以然”、“所当然”、“自然”与“使之然”,是朱熹从客观的、超越的层面对“理”的切己的“体贴”。
“欲”反映的是人的需要心理,健全人格的发展应该满足生理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创造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理学家讲“无欲”、“去欲”、“灭欲”,一般人往往把“欲”简单理解为情欲、嗜欲、贪欲之类。其实“欲”所包括的范围甚广,凡有意作为,皆可称“欲”,因而“无欲”思想也包涵“无为”的意义。在老、庄那里,“无欲”思想是与其自然无为思想相联系的。理学家改铸“无欲”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将“无为”思想接受过来,如理学家周敦颐提出“无欲故静”的同时,又提出:“诚则无事”。“诚,无为,则善而已。”排除人为,一任心之本体自然。二程认为:“莫之为而为,莫之致而致,便是天理”(《二程遗书》卷十八)。
二、王阳明论“存天理去人欲”的理论背景和理论倾向
在阳明之前,宋明儒对“理”、“欲”的思考与理解,是将老庄的“欲”与“道”的关系转化为“欲”与“理”的关系,但后者又包括了前者,这意义不仅表现在对超越现实的永恒者的体认,同时也表现在对社会纲常伦理的维护。
理学创始者周敦颐说:“孟子曰:‘养心莫善于寡欲’……予谓养心不止于寡焉而存耳,盖寡焉以至于无。无则诚立明通。诚立,贤也;明通,圣也”(《养心亭说》)。这是从“寡欲”到“无欲”的过渡,是儒者对老、庄的默契。二程说:“婚姻,男女之交也。